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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官网:大曝光!(第55期)遂宁集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
来源:火狐官网    发布时间:2026-04-30 16: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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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纵深推进安全生产“五预”工作机制与突发事件初期处置现场指挥官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近期,遂宁经开区、市交通运输局集中曝光一批涉及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工贸领域的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

  2026年1月12日,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依法实施了执法检查。经调查:李某某于2026年1月1日被任命为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持有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证明编号:A0***154)的有效期限为2019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5日,该合格证明已逾期,合格证明逾期后,李某某未按规定办理交通运输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该公司作为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未依规定经考核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4项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明逾期失效,未按规定重新考核合格,其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易与岗位要求脱节,难以持续满足法定安全管理要求,易导致安全管控不到位、风险防范不及时,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提升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风险,同时企业持续处于违法状态,将加重事故责任追究。

  2026年1月15日和16日,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某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问题复核。经调查:该检验测试的机构存在设备管理不到位、更换不及时、使用记录不规范、试验样品管理不规范、试验室环境记录不完整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检验测试的机构胶砂试模存在生锈现象,新购置的胶砂试模不进行更换;部分砼试件无“双标识”;现场抽查红外线电热鼓风干燥箱使用记录存在使用签字记录不完善;化学室环境和温度、湿度记录存在从2025年10月19日之后没有记录,原始记录不完整。某试验检验测试公司工地试验室存在试验室人员管理混乱、人员严重缺失的问题;某试验检验测试公司工地试验室存在路基压实度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不及时的问题。综上所述,该公司在设备管理、更换、使用,试验样品管理,试验室环境记录;试验室人员管理、路基压实度试验检测等多个关键环节存在问题,导致质量保证体系无法有效运行。

  经核实,该公司构成检验测试的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未有效运行,其行为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检测机构设备管理、样品管理、环境记录、人员管理等关键环节失控,质量保证体系无法有效运行,直接引发试验检验测试的数据失真、结果失准,无法真实反映工程实体质量,易造成路基、结构物等关键部位质量不达标,引发路面塌陷、结构破损等工程质量事故,同时破坏检测行业公信力,给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带来系统性安全隐患。

  2026年1月4日,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近期道路运输领域重要措施落实抽查等情况的通报》(川交办便〔2025〕1142号)附件2《道路运输车辆2025年10月—11月二级维护数据抽查情况及2025年8月—9月二级维护调查处理情况》到某修理厂依法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现场查看《汽车维修合同》6份,发现6辆车二轴照片均为一轴同一对象且显示刹车鼓未拆卸,全景照片显示车辆后面轮胎未拆卸,但同时间的二轴轮胎照片显示已拆卸。某维修厂实际未对渝D2***9、渝DB***9、川AE***6、渝川J1***9、川AG***8、川A***0六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后轮进行拆卸维护,但均签发了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每辆车收取了维修费330元,维修费用合计不足3000元。

  经核实,某修理厂构成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其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参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29项规定,属于一般情节,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修理厂未按规范开展车辆维修却签发虚假竣工出厂合格证,导致维修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达标,制动、轮胎等关键安全部件存在严重缺陷,车辆“带病上路”运行,极易引发爆胎、制动失效等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道路通行安全。

  2025年12月18日,遂宁市应急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到相关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线索核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某未落实《POSS机操作规程》,致使安全管理人员饶某通过该公司的“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系统”手持终端设备(POSS机)违规为杨某等人提供烟花爆竹运输相关协助。

  其违反了《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规定,遂宁市应急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作出人民币肆仟壹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违规操作烟花爆竹流向管理POSS机,破坏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监管系统,导致产品流向失控,易造成烟花爆竹流入非法渠道,引发非法储存、运输、经营等行为。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流通环节极易发生爆炸、火灾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公共安全,同时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形同虚设的突出问题。

  2025年11月5日,遂宁市应急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遂宁市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配电室作为高危作业区域,配备的绝缘防护靴、绝缘防护手套未按规定定期检验,防护性能无法保障,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配电室室内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洗整理,既影响电气设备正常运行,又增加触电、火灾等安全事故风险。

  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遂宁市应急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配电室绝缘防护用品未定期检验,防护性能失效,无法为作业人员提供有效安全防护,从业人员触电风险非常明显升高;配电室积尘严重,易引发电气设备短路、漏电、过热起火等问题,大幅度的增加触电、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概率。企业未依法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直接侵害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权益,若发生事故,将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与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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